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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024年1月3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经过调查询问、事先告知、法制审核等环节,2024年3月7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某项目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工人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外脚手架立杆悬空、违规使用单边梯等6处安全隐患。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给予其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