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之际★,本局提醒广大企业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责任,严禁使用未经经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人员无证作业★,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使用的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当场予以查封★。经查明,该叉备由景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租赁协议给某汽配公司★,将上述涉案特种设备出租给某汽配有限公司。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已积极整改到位,且为初次违法★,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浙市监法〔2024〕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已积极整改到位,且为初次违法,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浙市监法〔2024〕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0000元。
执法人员对景宁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正在使用的一辆叉车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场予以查封。2024年5月14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